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簡字,112年度,242號
PTEV,112,屏簡,242,202308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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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屏簡字第24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
被 告 潘慶男
潘秀玲
潘秀梅
潘忠興
潘上元
潘美滿
黃潘文娘
楊婉貞
楊詩韻
楊昇璁
楊濬紳
文麗

一、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;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
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
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計算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主張被代位人潘
忠厚與被告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核定金額共為新臺幣(
下同)658,280元,而原告為被代位人潘忠厚之債權人,其
之應繼分為1/9等情,有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支付命
令暨確定證明書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土地登記公務用
謄本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112年
課稅明細表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
核定為73,142元(計算式:658,280×1/9=73,142,小數點以
下四捨五入),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然原告起訴
時業已繳納完畢,即無庸補繳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毋庸補繳裁判
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謝鎮光
附表:被繼承人潘安然所留遺產
編號 財 產 名 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(新臺幣) 核定金額 (新臺幣) 1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全 206.16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 3,000元 206.16×3,000 =618,480元 2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房屋 全 28,200元 3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房屋 全 11,600元 合 計 658,28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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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