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補字,112年度,183號
ILEV,112,宜補,183,2023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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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183號
原 告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芷萍


訴訟代理人 陳淳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重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1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夏媁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邱淑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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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