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補字,112年度,114號
SLEV,112,士補,114,2023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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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2年度士補字第114號
原 告 張莘苡
被 告 李宸維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65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同法第
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
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
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香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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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