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2年度,855號
SLEV,112,士簡,855,2023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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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士簡字第855號
原 告 吳國基
被 告 林俐君
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(111年度金簡字第110號),原告
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
04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,且被告涉犯之詐欺等犯行業經檢察 官偵查後提起公訴,而由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10號刑事 判決判處被告犯幫助洗錢罪,處有期徒刑4月,併科罰金新 臺幣6萬元在案,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資佐憑。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,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 ,本院審酌上開證據,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 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 付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故 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8 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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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