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士簡字第638號
原 告 謝承翰
被 告 旺富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
訴訟代理人 游紹裘
被 告 周恩辰即周坤龍之繼承人
周恩誌即周坤龍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被告周恩辰、周恩誌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,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回函在卷可查,是被告周恩辰、周恩誌是否具周坤龍之繼承人身分,尚屬不明,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又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尚未就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或駁回聲請,故本件暫不訂言詞辯論時間,待拋棄繼承部分確定,併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