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簡字,112年度,1098號
SLEV,112,士簡,1098,202308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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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士簡字第1098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被 告 孫雪芬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,經 查,兩造間約定書第1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之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 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6 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王淳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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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