賭博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簡字,112年度,288號
SLEM,112,士簡,288,2023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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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士簡字第28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少凱


列被告賭博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
偵字第603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劉少凱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,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顏瑋良所為,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、第1項之以網 際網路賭博財物罪。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 需,竟為圖僥倖獲利,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,助長投機之 不良風氣,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,所為實非可取,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,兼衡被告參與賭博之時 間、所獲利益及被告之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第1項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劉彥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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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