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調字,112年度,521號
CYEV,112,嘉簡調,521,2023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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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21號
聲 請 人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(下稱原告)與相對人即被告賴木生等5人(
下稱被告)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因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
訴,並提出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6建號現況照片
暨使用情形之說明(併在照片上標示),特此裁定。
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被繼承人賴紀招治(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)於原告起訴前
已死亡,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賴紀招治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
承系統表(以樹狀圖方式呈現,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
、出生、死亡日期等),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除死亡、監護或輔助宣告、更名外,其餘省略),並查
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。
二、按民法第759條規定,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,
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,不得分割共有物。原告應就
所查證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
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,並補正適當、正確之聲明。
三、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,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、完備之起訴
狀(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、補正被告之姓名、地址、訴之
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以利寄送。
四、請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應列除原告外
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,若有漏列,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2項第1款規定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李珈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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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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