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調字,112年度,496號
CYEV,112,嘉簡調,496,2023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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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6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「陳思瑞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;逾期不補正,駁回起訴。
理 由
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「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,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」,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 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,第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 ,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:四、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」,第428條第1項規定「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 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,第436條第2項 規定「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1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」;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「夫妻離婚者,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,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、主 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 之」。
經查:依本院向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調取之交通事故卷宗, 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機車之人為張恩瑞,原告起訴狀將被 告姓名誤載為「甲○○」,難認正當。其次,張恩瑞為未成年人 ,法定代理人為其父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可稽,原 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,亦非合法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;逾期不 補正,駁回起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4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
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附表:
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,被告張恩瑞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及其父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以訴狀表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 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;或來院補正起訴狀及繕本或影本所示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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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