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2年度,574號
CYEV,112,嘉簡,574,202308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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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574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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七、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 之事件更行起訴、起訴違背第253條、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, 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」,第253條規定「當事人 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,於訴訟繫屬中,更行起訴」。前後兩訴 是否同一事件,應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,前後兩訴之 訴訟標的是否相同,及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、相反或可以 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。
經查:本院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6號事件(下稱前案)與本件 當事人、訴訟標的、訴之聲明相同,且前案繫屬在先,尚未終 結,此經本院調取前案卷宗查核無誤。依上說明,原告係於前 案訴訟繫屬中,更行提起本件,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 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是其訴難認合法,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7款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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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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