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2年度,587號
CYEV,112,嘉小,587,2023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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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587號
原 告 黃閔

被 告 李鴻翊

陳震邦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,117元,及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 1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 1  日 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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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