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2年度,427號
CYEV,112,嘉小,427,202308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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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427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
王裕程
被 告 許安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
庭以112年度北小字第992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
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,639元,及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,暨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三、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6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阮玟瑄
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附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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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