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2年度,175號
CYEV,112,嘉小,175,2023080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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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字第175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陳新平


訴訟代理人 蕭龍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36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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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