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字,111年度,41號
CYEV,111,朴簡,41,202308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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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朴簡字第4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柏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
黃柏誠 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000號之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海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,314元(計算式:13,657+1
3,657=27,314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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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