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補字,112年度,403號
OLEV,112,員補,403,2023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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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員補字第403號
原 告 邱重諭

上列原告與被告斌全鋼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起訴
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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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斌全鋼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