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補字,112年度,373號
OLEV,112,員補,373,202308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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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員補字第37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語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62,61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
費3,97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3,47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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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