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車輛等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補字,112年度,359號
OLEV,112,員補,359,20230817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員補字第359號
原 告 陳忠
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秀利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5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昌哲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