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371號
原 告 蕭有翊
訴訟代理人 周峰年
被 告 陳明宇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本院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9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補正而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20日以通知命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通知業於112年7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, 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,然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,此亦有案件統計資料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, 其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因訴之駁 回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