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309號
原 告 李映慧
被 告 吳依蓁(原名:吳依靜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(民事訴訟法第210條)。
二、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,並於同日言 詞辯論終結,惟因就兩造借款關係內容仍有不明瞭之處,爰 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