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237號
原 告 林雨田
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
被 告 李坤豊
李源卿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李建呈
被 告 李維助
李淑惠
李光盛
李信男
李信雄
李錫鑫
李名立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李吉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許,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