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簡字,112年度,212號
NTEV,112,投簡,212,2023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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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212號
原 告 陳忠順
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
被 告 陳忠和
陳忠信
趙進發
趙廷益
趙美
蔡清沉


趙于萱
趙家宏


趙珊
趙奕崴(原名:趙義吉)

黃秀英
趙俊維
趙碧蓮
趙清棋
陳明杰


陳佳惠
陳佳美
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(民事訴訟法第210條)。
二、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行言詞辯論程序,並於同日言 詞辯論終結,惟因就被繼承人趙龍之繼承情形仍有不明瞭之 處,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  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

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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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