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投救字第7號
聲 請 人 吳玟橞
相 對 人 曾宥詠
趙信銘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 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即本院112年度 投補字第308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在案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台 北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,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 訟非顯無理由,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
三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