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小字,112年度,363號
NTEV,112,投小,363,202308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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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投小字第363號
原 告 鄭評奇

被 告 鄧成珹

訴訟代理人 許裕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反訴,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,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 1項之範圍內為之,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,得依 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前項裁定 ,不得聲明不服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、第436條之8第2 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萬 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0計算之利息,由本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。惟於 本件訴訟進行中,原告追加聲明為:被告應原告給付30萬元 ,及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。本院認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非適當,爰依職權 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建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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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