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小字,112年度,337號
NTEV,112,投小,337,202308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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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投小字第337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
尚宗平
被 告 辜冠宏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,787元,及其中新臺幣11,539元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1 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蘇鈺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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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