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小字,112年度,286號
NTEV,112,投小,286,202308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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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投小字第286號
原 告 簡泗輝
被 告 陳加
陳義郎 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0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 權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、第20條本文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2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乃指當事人因不 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事項涉訟,如因 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是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70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2人返還借款及給付代書費,並非以不動 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,查被告陳加縉之住址在臺中市 、被告陳義郎住址在雲林縣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、第20條本文之規定,臺灣臺中、雲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 權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0 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11  日 書記官 蘇鈺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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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