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扣押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埔簡聲字,112年度,4號
NTEV,112,埔簡聲,4,202308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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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埔簡聲字第4號
聲 請 人 馬鳳滿
相 對 人 阿薇拉吉斯(原名黃昱軍)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,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裁判費。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6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查。聲請人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表暨所附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查,是其聲請顯難 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4 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藍建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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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