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埔小字,112年度,109號
NTEV,112,埔小,109,202308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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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埔小字第109號
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
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
被 告 李垣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7元,及其中新臺幣6,047元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(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)。原告起訴聲明原以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(下同)3萬1,173元,及其中6,14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嗣變更聲明為 :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1,173元,及其中6,047元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,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,依職 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 傳電信)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、0000000000號(下合 稱系爭門號)之行動電話服務,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積欠 如附表所示電信費、小額代收費用及專案補償金未清償,該 債權已由遠傳電信轉讓原告,經催告被告清償未果,爰依電 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 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1,173元,及其中6,047元自起訴狀



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。三、本院得心證理由:
 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,有續約服務申請書、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申請書、行動寬頻業務/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、歷史 電信費帳單及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、債權讓與通知書可 參(本院卷第59-61、101-123頁)。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 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 之事實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,視同自認 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 電信費5,523元、小額代收費用524元,為有理由。  ㈡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;違 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 償總額。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 行債務時,即須支付違約金者,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 外,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 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(民法第250條第1、2項)。約定之 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(民法第252條) 。本件電信服務契約書所載系爭門號(約定連續使用電信 服務至少24個月),若於本專案合約期間內違反上網資費 規定、退租或被銷號時,應支付各專案之補償金(本院卷 第101-103頁)。被告與遠傳電信間所訂立的補償金條款 ,係因被告未繳款視為提前退租的違約金,核其性質,應 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的違約金,而本院審酌系爭門號所 約定之期間、被告違約日數、被告原應繳納之專案補償金 即違約金數額、被告領取手機之利益(本院卷第101-103 頁),及原告未證明有何特別損害等情節,認原告所請求 之違約金過高,酌減為4,020元,方屬公允適當。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 求被告給付1萬67元(計算式:5,523+524+4,020=10,067) ,及其中6,04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1日( 本院卷第71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 回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,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1  日



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
附表:(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)
編號 門號 電信費 小額代收費用 專案補貼款(違約金) 1 0000-000000 5,523元 524元 2萬2,315元 2 0000-000000 2,811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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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