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刑事),埔秩字,112年度,9號
NTEM,112,埔秩,9,2023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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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
112年度埔秩字第9號
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
被移送陳○群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
國112年6月17日投埔警偵字第11200125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入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於民國112年2月14日經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持搜索票至被移送人位於南投縣○○鎮○○ 街00○0號租屋處實施搜索,並在屋內查扣K盤2組,經送驗確 認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,而為查禁物,被移送人於警詢時稱 K盤2組為陳國仁(已於111年12月13日死亡)所有,因未能 證實K盤2組為被移送人持有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規 定,聲請對上開K盤2組裁定宣告沒入。
二、按單獨宣告沒入之案件,警察機關於訊問後,除有繼續調查 必要者外,應即作成處分書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 第4款定有明文。是依上開規定,倘警察機關認為扣案之物 品,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查禁物,有 依同法第23條規定單獨宣告沒入之必要者,即應由警察機關 自行處分,而無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沒入之必要。聲請人認 本件扣案之K盤2組為查禁物,聲請本院對上開物品單獨宣告 沒入,顯有違誤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8  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蘇鈺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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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