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補字,112年度,292號
PDEV,112,斗補,292,202308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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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斗補字第292號
原 告 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啓超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森聘即西濱鐵材
行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2,807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5,1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4,680元。
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,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
之聲明)、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詳細原因事實(即得據以請
求之主要法律關係事實為何)及對應之訴訟標的(即實體法
上請求權之法律依據),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
、計算依據,暨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,請自行核算請求金
額是否正確。另若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,亦請一併
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昌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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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