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補償金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補字,112年度,266號
PDEV,112,斗補,266,202308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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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斗補字第266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

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


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清添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
4,38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
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昌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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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