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簡聲字,112年度,13號
PDEV,112,斗簡聲,13,202308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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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斗簡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 許順欽



相 對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裁
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二二七七○○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二二七七○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昌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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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