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湖簡字第18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寬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廷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本件上
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6,01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
,6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
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朱鈴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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