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湖救字第22號
聲 請 人 房明宏
黃秋滿
房巧玲
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,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(本 院112年度湖簡字第302號)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,依 其聲請調取其勞健保資料所為釋明,尚無不合,且其本案訴 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其聲請訴訟救助,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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