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小字,112年度,456號
NHEV,112,湖小,456,202308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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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湖小字第45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翊
訴訟代理人 尹昌曄

謝君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玫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
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,8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秋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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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