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小字,112年度,1196號
NHEV,112,湖小,1196,2023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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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湖小字第1196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
張簡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堯嘉陳脩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0,1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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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