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費用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2年度,591號
CLEV,112,壢簡,591,2023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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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591號
原 告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
訴訟代理人 張媺嫈
婁秀珍
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
被 告 范嘉軒
訴訟代理人 張彩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下午3時,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: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 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費用事件,就原告主張之費用究係由原告或訴外人森進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支出,有應行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 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8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嘉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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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