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價金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2年度,1379號
CLEV,112,壢簡,1379,2023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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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
原 告 倪慧倚
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7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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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龍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