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小字,112年度,1048號
CLEV,112,壢小,1048,2023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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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1048號
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
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
被 告 鄧朝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  理 由 要 領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:「關於請求給付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。」同法第436 條之18規定:「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」
二、原告主張
  被告前於民國105年5月5日、105年5月12日分別向訴外人遠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電信)申請租用門號000000 0000、0000000000號(下合稱系爭門號)之行動電話服務, 且均有簽訂行動電話/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(下合稱 系爭契約)。嗣系爭契約均因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而遭訴 外人遠傳電信終止,被告尚積欠電信費9,148元及提前終止 契約之專案補貼款27,183元,訴外人遠傳電信並於107年12 月3日將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,原告迭經催討,未獲 置理。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6,33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三、被告答辯
  系爭門號非其申辦,係其兒子所申辦。且原告請求已罹於時 效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是依上揭規定,以下僅就(一)專案補貼款是否為違約金? (二)原告請求之電信費及專案補貼款是否罹於時效?記載 理由要領如下:
(一)專案補貼款是否為違約金?
  ⒈原告固主張其請求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27,183元, 為違約金等語(見本院卷第39頁第3至5行)。惟查被告簽



訂之系爭契約均約定:「本專案生效後30個月內不得退租 (含一退一租,轉至3G、2G或預付卡,因違約或違反法令 致遭停機者),取消或調降費率。倘有上述情形者需繳交 專案補貼款NT$15,000。實際應繳之專案補貼款以本專案 合約未到期之日為單位,按合約總日數比例計算。合約未 到期之日數自解約當日起算,計算公式:專案補貼款( 合約未到期日數/合約總日數)=實際應繳專案補貼款(四 捨五入計算至整數)」(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、第17頁) 。
  ⒉上開約定既將被告應給付之款項稱之為補貼款,已難逕認 屬違約金。而補貼款乃係被告申辦系爭門號時,因同意綁 約一定期間而減免之電信費差額或電信設備優惠價差,實 質上應屬原債權人販售商品之代價,非屬違約金。是原告 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。
(二)原告請求之電信費及補貼款是否罹於時效?  ⒈按民法144條第1項規定:「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 付。」同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:「左列各款請求權,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:商人、製造人、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 品及產物之代價。」
  ⒉本件被告抗辯原告電信費及專案補貼款之請求均已罹於時 效等語(見本院卷第41頁)。查本件遠傳電信最後通知被 告繳費之日為105年11月間,有原告提出之電信費帳單在 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44、48頁)。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 日為112年4月28日,有民事起訴狀之收文章在卷可參(見 本院卷第5頁),上開期間已逾2年,是被告就電信費及專 案補貼款部分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,於法有據,則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9,148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 貼款27,183元,即無理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 給付原告36,331元及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被告雖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復以書狀 稱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有誤,系爭門號並非其兒子所申 辦,然系爭門號是否為被告之兒子申辦,並不影響本院之心 證及判決結果,本院即無庸再予論述,附此敘明。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 4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

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 4  日 書記官 巫嘉芸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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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