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國簡字第2號
原 告 曾繁祺
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
法定代理人 姚世昌
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
被 告 江美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: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 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,就本件有無停止訴訟之必要,有應行調查之事 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