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保險小字,112年度,305號
CLEV,112,壢保險小,305,2023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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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05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謝騏任
被 告 楊昱庭

訴訟代理人 謝豐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,169元,及自民國112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:「關於請求給付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。」同法第436 條之18規定:「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」
二、原告主張
  被告於111年4月22日20時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 客車(下稱肇事車輛),行經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路○段00號前, 因未保持安全間隔,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羅富棉所有、訴 外人蕭寶泉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(下稱系 爭車輛)。經原告查證屬實後賠付必要修復費用共29,543元 (其中工資為25,820元、零件為3,723元),原告經扣除附 表所示零件折舊費用後,仍有28,169元之損害。爰依民法侵 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 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8,169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49頁 第12、13行)。
三、被告答辯
  因為雙方係會車,同意賠付一半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 回。
四、是依上開說明,以下僅就訴外人蕭寶泉是否與有過失?記載 理由要領如下:
(一)按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:「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



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 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 者,不在此限。」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0條第1、5 款規定:「汽車交會時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在未劃有分 向標線之道路,或鐵路平交道,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,應 減速慢行。五、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。」(二)查肇事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可知,肇事車輛於事故發生 前沿桃園市平鎮區建明路一段往營德路方向行駛。系爭車 輛則沿建明路一段往平東路方向與肇事車輛對向行駛。於 事故前系爭車輛之右前車輪貼近其車輛行駛方向之路面邊 線直行,肇事車輛則於會車前略向左偏靠近系爭車輛,隨 即聽聞碰撞聲響(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第13至30行)。(三)可知訴外人蕭寶泉駕駛系爭車輛,於事故發生前已盡可能 貼近路面邊線行駛,此觀事故後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亦 明(見本院卷第35頁),是應認訴外人蕭寶泉就防止本件 事故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。惟仍因被告駕駛肇事車輛, 於事故發生前略左偏行駛,始碰撞系爭車輛而肇生本件事 故,是尚難認定訴外人蕭寶泉就本件事故有過失存在。被 告抗辯其僅需負一半賠償責任,應屬無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給付28,169元,及自112年5月23日(見本院卷第25頁)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之判決,應就被告敗訴部分,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,毋庸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嘉芸附表
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第1年 3,723×0.369=1,374 3,723-1,374=2,349 加計工資25,820元,共計28,169元



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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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