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1年度,1312號
CLEV,111,壢簡,1312,2023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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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
原 告 盧建廷盧順安承受訴訟人)

陳素
被 告 蔡博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刑事附帶民事),本院於民國
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,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 1項所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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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