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行為等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08年度,559號
CLEV,108,壢簡,559,20230802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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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壢簡字第559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被 告 康秀梅

李國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不動產名稱欄關於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0000○0○號建物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0000○號建物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 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張育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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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