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958號
原 告 吳俊勇
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揚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款事件,曾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3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
,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王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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