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2年度,1607號
SJEV,112,重簡,1607,2023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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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607號
原 告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世亨


一、原告被告勝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
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339,9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,扣除前已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3,14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兩造間有訂立書面契約或對話紀錄等其他相關資料,請原
告併提出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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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勝閎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閎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