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518號
原 告 郭韋岳
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應徵裁判費50,5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50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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