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2年度,1506號
SJEV,112,重簡,1506,2023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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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506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徐志達
原告與被告許瑄凌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6,4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台幣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雁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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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