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2年度,1468號
SJEV,112,重簡,1468,202308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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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468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
原告與被告池上飯包店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6,723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台幣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許雁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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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