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330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賢琞(原名陳泓源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2,2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家蓉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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