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2年度,1272號
SJEV,112,重簡,1272,202308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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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272號
抗 告 人 盛泰當鋪
法定代理人 卓雨薇
訴訟代理人 劉祖文
上列抗告人與周迅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
112年8月9日本院所為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王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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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