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2年度,1272號
SJEV,112,重簡,1272,202308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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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272號
原 告 盛泰當鋪
法定代理人 卓雨薇
訴訟代理人 劉祖文
被 告 周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查被告住所地在彰化 縣彰化市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,是依前 揭規定,本院並無管轄權,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王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陳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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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